锐新科技(300828)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 括新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 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 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