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0]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0]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后十日内需书面反馈[12]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5] 股东会授权与审议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5] -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5]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6] -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且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6] - 单笔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6] 股东权利与提案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17]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7]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相关内容[22]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经过公证[23] 投票与表决规则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0] - 登记发言人数一般以十人为限,超过则通过抽签决定发言程序[25]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28]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7] - 公司董事会等主体可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7] - 股东会对提案应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变更提案视为新提案[28]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7]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29]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29]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29]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6] - 由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应在公司办公地召开[20]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30]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1]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1]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2] - 本规则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34] - 本规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34] -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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