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002611)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凭证,公司拒绝应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9] - 股东对违法股东会决议,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11]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书面请求相关方诉讼[12] 决策审议标准 - 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等须股东会审议[28] - 公司对外担保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 一般重大交易事项达到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标准,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29]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40]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等情况,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0]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议召开20日前公告,临时股东会需在15日前公告[49] 提案与选举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52]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180日单独/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53] - 股东会选举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56] 会议表决与执行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76]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6]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在2个月内实施[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