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基股份(30004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台基股份台基股份(SZ:300046)2025-10-22 18:32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与节余处理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9]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0] - 节余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1] 协议签订与资金使用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可使用资金[5]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11]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相关费用,可在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1] 专户设置与管理 - 公司二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募集资金专户[4]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专户管理[5]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5]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应为高安全性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仅限主营生产经营[13] 报告与计划 - 公司应在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及下一年度计划[15]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21] 核查与规定 - 保荐或财务顾问至少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2] - 办法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规定,冲突时以其为准[25] - 办法由董事会修订解释,经批准后执行[25]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