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人[6][7]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额30万元以上(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交易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11][1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及时披露[13][14]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额30万元以上(特定情况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3] - 与关联法人交易额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特定情况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3] - 与关联人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4] - 不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后实施[14]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5]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5]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7]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可参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等原则[19] -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可采用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等方法[20] 豁免情况 - 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23] - 拟披露关联交易属特定情形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义务[23] 制度相关 - 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等[25] - 制度对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的情形作出规定[25][26] - 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议案报股东会批准[2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7]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7] - 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27]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等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27]
华翔股份(603112)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