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北方(002987) -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京北方京北方(SZ:002987)2025-10-22 20:16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 - 应审慎使用,确保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投向[2][3] -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提供财务资助[11] 资金监管协议 - 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资金支取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项目处理情况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 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完成,拟延期实施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3] 资金使用审议 - 用作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或进行现金管理,应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披露[13] 节余资金使用 - 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程序使用,达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低于500万元或1%可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14] 资金置换时间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7] 现金管理要求 - 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6]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到期应归还专户[16][18] 改变资金用途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四种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1] - 变更投向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投向应为主营业务[22][27][28] 项目地点变更 - 改变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32] 部分资金补流 - 全部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变永久补流,需资金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23] 超募资金使用 - 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至迟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3][24] - 使用顺序为补充募投项目缺口、流动资金、现金管理[24][25] 资金使用记录 - 财务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6]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6] 资金情况鉴证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6] 投资计划调整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7] 现场核查要求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8] 年度核查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7] 异常情况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28] 违规责任处理 - 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公司视情节处分并可要求赔偿,严重时上报监管部门[31] 制度解释与修改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随政策法规变化修改补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