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4]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5][16]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6]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9] 协议签订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提前终止,需在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13] - 超最近一次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3] 资金使用审议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并到期归还[20] 超募资金用途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借款[22]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3] 项目地点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25] 项目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7] - 募集资金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7]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按规定及时履行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义务[2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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