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啤酒(002461)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包含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并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 第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条 为维护股东会的严肃性,会议主持人可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或未履行规定手续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者; (四)携带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