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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煤电(600971) -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恒源煤电恒源煤电(SH:600971)2025-10-23 17:16

关联方定义 - 公司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4] - 公司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等[4]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并披露[8]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经上述程序[8] - 关联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股东会审议批准[8] 涉及股权资产交易要求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需对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六个月[9] - 交易标的为非现金资产需评估,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一年[10] 关联交易决策原则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决策和披露[10] 关联交易表决回避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回避后董事会不足三人由股东会决议[1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投票,决议应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12]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有多种定价方式[14] 与关联财务公司交易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财务公司需具备资质且指标符合规定[16]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签金融服务协议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17]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需制定风险处置预案[18] - 公司与关联人签金融服务协议需披露年度预计业务情况,含存款限额、利率范围等[19] - 财务公司协议期间出现风险情形,公司继续开展业务需重新签协议并履行审议程序[21] - 公司在定期报告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21] - 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业务专项说明[22] -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每年度对金融服务协议等情况专项核查[22] - 独立董事就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明确意见[23]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 - 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须提交股东会审议,若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公司应说明原因及保障措施[33]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 - 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37]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 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9]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29] - 公司每年新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数量多,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预计当年度交易总金额并提交审议,超出预计需重新提请审议[29]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6] -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6] 关联交易资金占用 -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在公告中明确解决方案并在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33] 关联交易披露要求 -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独立董事审议情况等内容[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