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5]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6][7]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2]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6]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6]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将资金归还专户,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6]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7]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7]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8] 募投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8]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7]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0]
江山欧派(603208) - 江山欧派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