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斯特(300445) -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康斯特康斯特(SZ:300445)2025-10-23 19:02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0]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时间不得超6个月[12]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4]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7]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8] 协议相关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投资计划与核查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4]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4]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4] 审核与检查 - 上市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5][26]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