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002254)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泰和新材泰和新材(SZ:002254)2025-10-23 19:0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1/3以上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2]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5]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5] 独立董事提名及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7]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9] 独立董事履职与解除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9]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9][10]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特定事项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9] - 行使部分职权需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并及时披露[13] 独立董事履职相关 - 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披露决议时同时披露异议意见[14] - 两名及以上认为材料有问题可书面提议延期,董事会应采纳[14]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14] 公司对独立董事保障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14] - 履职遇阻碍可反映,未解决可向监管报告[15] 独立董事津贴与报告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5]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7] 资料保存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