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00225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支取与使用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使用规则分情况处理[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5] 项目资金管理 - 募投项目资金实际使用与计划额度变化在30%以内报董事长批准,超30%报董事会批准[17]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17]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8] 用途变更与地点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公告[22]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2]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 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3] 监督检查 - 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出具鉴证报告[26] 其他 - 公司应配合相关督导、核查及审计工作并提供资料[26] - 制度中部分表述含本数规定[28]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