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7]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7] - 近36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或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提名[9]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10] 独立董事比例与构成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9]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10]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10]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3] - 股东会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4] 独立董事任期与履职 - 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6]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6]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7]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9]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及时披露[21] - 关联交易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3] - 财务会计报告等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4]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5] 信息披露与记录保存 - 董事会对委员会建议未采纳应记载意见理由并披露[27] -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应明确清晰,含五项内容并签字,及时报告并披露[27] - 提前解除职务应披露理由依据[16]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0]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4]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6] 费用与津贴 - 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38] - 公司应给适当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年报披露[38] 其他规定 - 公司可建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3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2]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3]
三友联众(30093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