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智造(68811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华大智造华大智造(SH:688114)2025-10-23 19:17

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披露[9]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10]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回避表决,超总资产30%时需经出席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1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11] 担保豁免与披露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按权益同等比例担保时,可豁免部分规定,应在年报和半年报汇总披露[10]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约或出现严重影响偿债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8] 担保后续处理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有关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并预先行使追偿权[20] 责任追究 - 公司董高人员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致公司受损,应追究法律责任[22] - 经办责任人违规擅自担保造成损失,应向公司或股东承担法律责任[22] - 经办责任人怠于履职致公司受损,可视情节给予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22]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术语若无特别说明,与《公司章程》含义相同[24]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5]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按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并修订,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本制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26] - 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提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26] -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