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能恒信(300191)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潜能恒信潜能恒信(SZ:300191)2025-10-23 20:3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资金使用规则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3] - 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0]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0] 协议签订与项目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9] 资金使用审议与披露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信息[10] - 闲置募集资金补流需董事会审议,到期归还,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审议并公告[11]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11]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置换[14] - 募集资金用作多项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及审计委员会等同意[18] 项目进展核查与调整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6]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6] 审核与整改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18]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18] 办法生效与解释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8]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