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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电力(600452)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涪陵电力涪陵电力(SH:600452)2025-10-23 23:02

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可使用,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6][7] -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1]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可再开展[1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前归还专户[13] 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需重新论证[10]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10]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资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4] - 募投项目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低于募资净额5%,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5] - 募投项目全完成后,节余占募资净额10%以上,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5] 决策与披露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董发表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并公告[17] - 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8]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提交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并公告[22][24]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资存放与使用出具鉴证报告,披露年报时上交并披露[24] - 保荐人或独董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会计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责任追究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损失,处分责任人并追究赔偿责任[28] - 应上报信息未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29] - 工作失职致信息披露失误,追究当事人责任[30] - 信息知情人泄密,按制度追究责任[31] - 顾问等擅自披露信息致损失,公司保留追究权利[32] 其他规定 - 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超募资金专户管理[5]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3] -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4]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等实施适用本办法[30]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