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华股份(688571) -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全部委员应当具 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 1 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除非出现 《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