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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30042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力星股份力星股份(SZ:300421)2025-10-24 16:01

审计委员会构成 - 成员由三名非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5] - 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指定[5] 审计委员会任期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 审计委员会职责 - 监督及评估内外审计工作、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等[8] - 督导内审机构至少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实施情况[14] - 根据内审报告对内控有效性出具评估意见并报董事会[15] - 与年审会计师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安排[17] 财务披露流程 - 披露财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0] 内部审计机构 - 对多事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2] - 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审报告[14]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定期会议,提前十天通知委员[20]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过半数通过[21] - 会议记录保存十年,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22][23] 其他规定 - 委员有利害关系应披露并回避表决[25] - 可要求内审机构提供资料,必要时聘请中介[20][23] - 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