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光电(002690) - 独立董事制度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