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友股份(603707) - 健友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健友股份健友股份(SH:603707)2025-10-24 17:17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专户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9]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账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0]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募集资金,应在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10]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1]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资金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3]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2] 报告编制与披露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26]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提交上交所披露[26] 核查工作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上交所披露[27] - 核查报告应包含募集资金存放等多方面情况及合规结论性意见等内容[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报告结论性意见[27] 配合工作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提供必要资料[27] 问题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28][29] 制度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3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