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安世纪(688201) -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通 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