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审计室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等[8] 募投项目处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与投资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应在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12]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3] 信息披露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3]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并披露[14]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6] 超募资金使用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18] -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1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22] 项目变更与转让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情况等[23] -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转让原因、已投资金额、项目完工程度等[24] 报告要求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26]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同披露[26] -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6] 其他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26]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6]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2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9]
市北高新(600604) - 市北高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