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高新(600604) - 市北高新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保证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 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 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 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举结果 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和单独表决。 1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六条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