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须经审议提交股东会[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须经审议提交股东会[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审议提交股东会[5]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且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须经审议提交股东会,该股东不参与表决,其他股东半数以上通过[5][6]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6] 担保额度管理 -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预计两类子公司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余额不超额度[8]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拟担保对象及额度并提交股东会,余额不超额度[8]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时可在合营或联营企业间调剂担保额度[8] 信息披露与责任 - 公司应履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记录并公告决议[18] - 财务部门需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18] - 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或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信息[18] - 经办担保事项相关部门或人员为担保责任人[21] - 全体董事对违规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1] -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公司追究当事人责任[21] - 责任人员违规擅自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1]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2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24]
市北高新(600604) - 市北高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