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高新(600604) - 市北高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 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二条 设立与构成 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三名以上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 1 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四条 任职期限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 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 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