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军工(601606) -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1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 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 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