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正新材(603186) -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华正新材华正新材(SH:603186)2025-10-24 18:32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9]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 募集资金应存于董事会批准专项账户集中管理[9] 募投项目相关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2] - 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5]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14]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政策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应为安全性高、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仅限主营业务,到期归还并公告[17][18]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0] - 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 监督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8]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情况[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报告中披露相关结论性意见[30] 用途变更规定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2]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2]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