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军工(601606) -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长城军工长城军工(SH:601606)2025-10-24 18:32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12]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12]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2]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12]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六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21] -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三种情形之一,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17] 信息披露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大股东等人员机构[4] 信息披露内容及审核 - 公司应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文件[8]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4]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4] - 董事和高管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4] - 定期报告编制后审计委员会需对财务信息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9] -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报告[29] 需披露的特殊情况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需披露[20] - 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其他董事、高管无法正常履职达或预计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2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告知公司[27]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 -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29] - 定期报告披露前宣传报道不得提前泄露经营业绩内幕信息[29] - 公司应按上交所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24] -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文件保存期限为10年[30] - 董事会秘书应向5%以上股东等通报监管文件内容[3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说明[32]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2]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表决时应允许其陈述意见[33]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35] - 公司各部门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提供基础资料及信息[37] - 信息披露相关业务应选符合保密要求中介机构并签保密协议[40]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秘对临时报告披露负主要责任[42]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披露负主要责任[42] 信息发布渠道 -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在上交所网站等发布[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