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募投项目论证与节余处理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2]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4]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资金置换与协议签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4] - 募投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4]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专户管理与融资设置 - 存在二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6]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专户管理和使用[6] 协议终止与产品要求 - 商业银行三次未履职,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非保本型,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8] 流动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6]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专户,无法归还需提前审议并公告[19]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明确使用计划[1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实际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8] 资金使用检查 - 会计部门设台账,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28]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鉴证[30][3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出具报告[31] 项目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26] 办法生效与执行 - 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34] -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34] - 办法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34]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35]
同和药业(30063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