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3]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批[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股东会审批[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批[11]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1] 担保管理工作 -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负责资信调查、办理手续等工作[26] 异常情况处理 - 发现未经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16] 被担保人情况关注 - 应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分析其财务及偿债能力[16] 重大事项报告 - 被担保人出现经营恶化等重大事项,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16] 追偿程序启动 - 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应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16] - 担保权人主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时,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16]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报董事会[16] 风险控制措施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约能力等情况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16] 保证人责任承担 - 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责任[19] 破产财产分配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19] 越权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当事人责任[19]
同和药业(300636) - 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