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铝业(00253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天山铝业天山铝业(SZ:002532)2025-10-24 18:33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6]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协议,签后可使用募集资金[6]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6] 募投项目管理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10]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4] 结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结余低于项目净额10%按规定程序执行[13] - 结余达或超项目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结余低于500万元或项目净额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13] 协议相关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6]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资金置换 - 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13] -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自筹支付后6个月内可用募集资金置换[14] 资金使用要求 -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19] - 按补充缺口、临时补充、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21]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需披露项目建设方案等信息[20]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23] - 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25]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等发现未履约或管理问题应督促整改并报告深交所[26] - 公司及董高人员违规,除监管处罚外公司将处罚并要求赔偿[26]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为准[2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28] - 制度发布于2025年10月24日[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