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多次融资应独立设专户,超募资金存专户[9]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财、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9]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与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10] 银行对账单 - 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或独财[10]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10] 募集资金使用 - 董事会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使用资金,严重影响计划应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3] -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财务性投资等用途[14] - 资金使用计划经编制、审查、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执行[16] - 资金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执行[16] 募投项目实施 -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完成后多部门竣工验收[15] - 募投项目年度资金使用与计划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8] - 超过前次投资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项目[19] 资金置换与地点变更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距到账时间不超6个月[20]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0] 现金管理与闲置资金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21]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22] 超募资金与用途变更 - 超募资金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5]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属改变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27][29] - 变更投向原则上投资主营业务[30]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10%,经董事会及保荐或独财同意使用[30] - 节余资金达10%以上,还需股东会审议[30]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1%,豁免程序并年报披露[30] 监督检查 - 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等情况并报审计委员会[32]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出专项报告[32]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32] - 保荐或独财每半年现场检查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32][33] 资产收购披露 - 发行证券购资产或募资收购资产,资产权属变更后三期年报披露情况[3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8]
光迅科技(002281) -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