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规则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7]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1]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3] 监管协议相关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三方监管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支付困难时自筹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到期需归还专户并公告,无法归还需提前履行程序并公告[16][17]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 暂时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额度等经董事会通过并披露[18]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超额度使用严重时视为擅自改变[22][2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经董事会通过,达10%及以上经股东会通过,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24] 资金永久补充 - 全部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到账超1年、不影响其他项目,按变更要求履行程序[24]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情况并报告,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特殊情况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7]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等情况,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7][28] 管理办法说明 -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0] - 本管理办法与日后规定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及时修订[30] -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30] -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30]
盛新锂能(002240)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