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301268) -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批[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审批[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审批[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须审批[5]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批[5] 审议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除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5] -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反担保与合同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不低于担保数额两倍的反担保[11] - 公司对外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并符合相关规定[16] 特殊情况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特定情形担保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5] 后续管理 - 财务部专人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并建立财务档案[16]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还款需及时披露[20]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需及时披露[20]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风险应及时终止合同[17] -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应追偿并披露情况[17]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8] - 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并处理违规担保[1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制度废止[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