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大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4]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4] - 近36个月内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得担任[7] - 近36个月内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担任[7]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独立董事[8] - 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8]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2] 独立董事任期与履职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1] - 年度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1]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4] 独立董事会议与决策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3]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3] - 行使部分职权需经专门会议全体过半数同意并及时披露[16] - 部分事项经专门会议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 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等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9]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20]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管理 - 获选后三十日内向交易所报送声明、承诺书并更新资料[13]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三十日内提请股东会解除职务[13][17] - 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3][14] - 选举股东会召开前披露相关内容并报送材料[11] - 最迟发布股东会通知时提交候选人材料并披露审查意见[11]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支持 - 为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7]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7]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及时办理披露[28]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29] - 给予与其职责适应的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9] 其他规定 - 法律对董事责任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32] - 履职尽责及行政责任认定需综合多方面[32] - 能证明履行基本职责且特定情形可认定无主观过错[32] - 证监会等可要求公司对独立董事事项解释并提供资料[33] - 公司及时回复并配合证监会检查、调查[35] - “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7]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有重大影响股东[37] - 中小股东指持股未达5%且不任董高股东[37]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以规定为准[3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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