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300003)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乐普医疗乐普医疗(SZ:300003)2025-10-24 19:33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10]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17]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7]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3]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超总额30%[23] 募集资金管理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10] - 专户数量原则不超项目个数,多次融资分别设专户[8] - 存放坚持审慎选银行、专户存储、便于监管原则[9]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非金融企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等财务性及高风险投资[14] - 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变相改变用途投资[15] 募集资金使用程序 - 按发行申请文件、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14]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到账不超6个月[24] 项目论证与调整 - 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29] -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32] 监督与检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32]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32]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33]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末出具核查报告[34] 违规处理 - 董事会擅自变更投向,审计委员会责成改正,损失由责任董事赔偿[37] - 高管擅自变更投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责成改正,损失由高管赔偿[37] - 董事、高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股东会或董事会罢免,追究法律责任[38] 其他 - 办法由董事会解释,修改权属股东会[41] - 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42] - 办法未尽事宜按法规和章程执行,冲突以章程为准[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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