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301268) -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境内3家上市公司兼任[4]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4]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5]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6] - 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6] -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证监会处罚或司法刑事处罚不得被提名[8] -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被提名[9]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9] 独立董事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出候选人[7] - 被解除职务或辞职致比例不符,公司应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0] 独立董事履职规则 - 履职相关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情况包括行使部分特别职权及审议特定事项[13] - 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过半数推举召集人主持[14][16] - 发表独立意见应包含重大事项基本情况等内容,签字确认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告同时披露[16][17]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其知情权[17] 独立董事权利与义务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向交易所报告[17] - 履职涉及信息披露,公司不披露时可直接申请或向交易所报告[19] - 存在特定情形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19] - 公司须提前通知决策事项并提供资料,两名以上认为不充分可联名要求延期[19] - 应向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说明履职情况[19] 资料保存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