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大学城控股(08067) - 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细则

公司基本信息 - 东方大学城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1日注册成立[2] - 公司为公众公司,办事处设于香港,股东责任以所持股份未缴款额为限[5] - 章程细则经2025年10月24日特别决议案采纳[2][3] 股份相关 - 初始认购人认购股份总数为10,000股[127] - 更改类别股份附带权利,需获该类别四分之三已发行股份(相当于该类别股份持有人总投票权最少75%)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特别决议案认许[14] - 股东有权在配售后2个月内或提交转让书后10个工作日内免费获发股票[18] 股东大会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需提前21整日发出书面通知,召开其他股东大会需提前14整日发出书面通知[44] - 股东大会法定人数为2位有权投票并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东[46] 董事相关 - 公司可在股东大会厘定、增减董事最高及最低人数,但不得少于规定最低人数[118] - 董事酬金由股东大会厘定,按同意比例或平分,任职不满期间按时间比例收取[114] - 董事连续6个月无故缺席董事会会议,且替任董事未代出席,董事会可决议撤职[62] 财务相关 - 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宣布派发股息,但不得高于董事建议金额,股息只能从溢利派发[93] - 董事会可从公司利润中划拨金额作为储备[93] - 未获认领1年的股息或红利,董事会可用于投资或其他用途;未获认领6年的,公司可没收[95] 其他 - 公司可接受股东电子指示,需符合董事会认证措施[124] - 公司可电子支付公司行动所得款项[126] - 公司章程细则更改或修订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案批准[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