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通新材(30093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屹通新材屹通新材(SZ:300930)2025-10-24 19:48

担保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3] - 公司为他人担保应采取反担保等措施,反担保方应具备承担能力[5] 审议规则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8]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超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或超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对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9]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0] 额度预计 - 可对不同资产负债率子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可按资产负债率分类预计新增担保额度[11] 信息披露 - 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应及时披露,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额度[12] - 若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披露[19] 合同管理 - 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12] - 责任人审查担保合同,条款不合理可要求修改,对方拒绝则拒绝担保并汇报[14] 监督与责任 - 财务部门应跟踪被担保人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15] - 控股股东等不得强令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拒绝[20] - 对违规对外担保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董事等承担连带责任[20] 其他规定 - 本章程“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1]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规定为准[2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