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通新材(300930) -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10修订
屹通新材屹通新材(SZ:300930)2025-10-24 19:49

董事提名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人选[5] 累积表决票数 - 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8] - 股东会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8] 投票规则 - 每位股东所投董事选票数不得超最高限额,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应选人数[9] - 若选票数超最高数,所投董事候选人选票无效,所有选票视为弃权[9] - 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有效选票数,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9] 董事当选 - 董事当选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及候选人得票多少决定,且得票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未累积)的二分之一[11] - 若获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按得票数排序,得票多者当选[11]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三分之二以上时,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11] -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要求,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