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贝德(300322) -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硕贝德硕贝德(SZ:300322)2025-10-24 20:16

股份回购与减资 - 公司拟用2000 - 3000万元自有和自筹资金回购股份注销减资[2] -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19.50元/股调整为30.00元/股[2] - 截至2025年9月18日回购773,292股,实施完毕回购方案[3] - 公司股份总数由460,811,445股变更为460,038,153股[3] - 公司注册资本由460,811,445元减少至460,038,153元[3]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章程》修订后注册资本为46,003.8153万元[5] - 《公司章程》修订后股份总数为46,003.8153万股[6] - 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1] 股份交易与限制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6]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或其他认可方式[6] - 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7]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7] 股东权益与责任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7][8]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收回收益规定,董事会未在期限内执行,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8] -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需提供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书面文件[9]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请求法院撤销的期限为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9]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董事等给公司造成损失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10] 交易与担保审议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2]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2] - 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2] - 交易标的相关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2]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2]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会议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8] - 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8]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8] - 股东大会/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召开当日上午9:15/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结束当日下午3:00[2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21]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43]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43] -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应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44] - 无重大投资或支出时,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两次现金分红间隔不超24个月[45][46] - 董事会应在年报或半年报公布后2个月内制订当年利润分配方案[50] 其他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53]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53]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53]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54]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均需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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