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0]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0]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0]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0] - 公司定期报告由高管编制草案,经董事会等审议后披露[20] 重大事项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2]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其他董高无法履职达三个月以上需披露[13]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发生事件应告知公司[16] -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7] - 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相关情况需及时披露[32][33][44][46] 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成员负连带责任[22] - 董事、高管应保证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4] - 公司董事等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39] -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应披露信息报告责任[29] 信息披露流程 - 信息发布需申请、审核、复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21] 内幕信息相关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一次抵押、出售或报废超百分之三十属内幕信息[26]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属内幕信息知情人[26] 其他制度 -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32]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28] -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外不另立账簿,资产不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28]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37] - 控股股东等不配合信息披露工作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5]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3]
创维数字(00081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