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方[3][4] 关联交易视同规定 -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5] 关联交易报告流程 - 公司总经理收到关联交易书面报告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8] - 有关职能管理部门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关联交易事宜制作书面报告交公司董事长[8] - 公司董事长在收到总经理报告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10] 董事报告义务 - 董事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关联关系之日起十日内向董事会报告[10] 董事会表决规则 - 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涉及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的,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关联交易审批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经董事长审议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方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12]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需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露[13][14]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还应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并及时披露[14][24]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应及时披露[24] 股东会表决规则 - 股东会表决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其所代表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8] -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做出的事项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控股股东等应提供反担保[17] 豁免规定 -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5种关联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证券等4种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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