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1] - 应按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向和进度使用,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公司应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9] - 用作特定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9]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及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10] - 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10] 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 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的条件[10]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6]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投资计划调整 -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13] - 募投项目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且超完成期限,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3] 资金置换与使用计划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6个月[15]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专户,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8]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原项目等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股东会审批[21]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公告原项目情况、新项目情况等内容[2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2]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3] 资金使用报告与核查 -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审计委员会[25] - 公司需每季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6] - 董事会应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6]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6] - 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7]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情况,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7]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27] -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制止违法使用情况[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核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和晶科技(300279) -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