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30069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联合光电联合光电(SZ:300691)2025-10-26 15:47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且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7]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候选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无相关处罚及谴责通报[12] - 连续任职六年的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4] 选举与投票规则 - 董事会或特定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3]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5] 履职与会议要求 - 独立董事在专门委员会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5]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22] - 发表独立意见应明确清晰[23] - 特定事项经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5]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6]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6] - 会议需制作记录并签字[28]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十年[1][36] - 专门会议提前三日通知[31] 履职保障与责任 - 公司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情况提供资料[36] - 遇阻碍可向相关部门报告[36] - 履职涉信息公司不披露可自行申请报告[37]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37]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风险[37] 其他规定 - 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董事会提议解除职务[17] - 比例不符或欠缺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7]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9]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