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4][5]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7]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8]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8] 关联担保审议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8] - 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0] 日常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8]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8] 委托关联人销售 - 委托关联人销售产品,除买断式委托外,按合同期委托代理费适用相关规定[9] 交易累计计算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同一交易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0] 决议通过条件 - 关联交易事项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12] 禁止审议情形 - 公司不得对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价格未确定等六种情形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13] 披露要求 - 披露关联交易应按规定提交文件和资料并披露相关内容[15] 豁免与免于义务 - 与关联人发生的五类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与关联人达成的四类关联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相关义务[17] 关联方管理 - 参照规定确定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17] 子公司关联交易 -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时应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履行义务[18] -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0] - 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按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制度执行[20]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22]
联合光电(300691)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