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300691) -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2025年10月)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券部同意,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或证券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 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 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