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30069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联合光电联合光电(SZ:300691)2025-10-26 15:47

信息披露适用范围与重大事件 - 制度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等[4] - 重大事件包括董事、审计委员会等相关变动[6] - 重大事件包含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等情况[7]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应披露所有重大事件并说明相关情况[6] -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等[2] - 依法披露信息应在深交所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4] -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要合理谨慎并提示风险[11] - 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规定时点后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也需及时披露[13] -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长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13]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规定期间内披露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19] - 年度报告需经审计,中期报告特定情形下需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需审计[19][20]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20] - 公司预计不能按时披露定期报告需及时报告并公告原因、解决方案和延期最后期限[21]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至少五个交易日书面申请[21] 业绩预告与修正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23] - 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需披露修正公告[25] 交易与合同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9]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0]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30]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0]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30] - 日常经营购买原材料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亿元需及时披露[30] - 日常经营销售产品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亿元需及时披露[30] 人员责任与报告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4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4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信息披露准确性负责[39]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39]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真实性等负主要责任[39] 信息披露流程 - 信息发布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文件,董事会秘书审核报送深交所等[46]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编制草案,经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47]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事项审批后披露[47] - 重大事件发生相关人员应报告董事长和通知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47] 其他规定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48] - 董事会秘书收到证券监管部门文件应向董事长报告并如实回复[49]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54] - 公司与特定对象沟通应要求其出具资料并签署承诺书[55]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部控制和保密制度[58]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60] -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61] -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61] - 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失职致违规,公司可处分并要求赔偿[63]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6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职相关文件和资料保管期限为十年[51] - 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十年[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