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301024)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 业板规范运作》")、《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应具备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 ...